(2017)湘021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庞景河与被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庞景河,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346号原告刘建,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庞景河,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人李景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委托代理人苏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赖立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姣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1、代为立案,参与调解,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诉讼;2、代为举证、申请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举证延期3、领取、接收法律文书;4、提起上诉,参加二审诉讼。委托代理人梁昭,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1、代为立案,参与调解,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诉讼;2、代为举证、申请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举证延期3、领取、接收法律文书;4、提起上诉,参加二审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庞景河与被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建、庞景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庞景河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庞景河撤回对被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53元,减半收取4926.5元,由原告刘建、庞景河承担。审 判 长 徐怀艳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