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吴社亚与茆训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社亚,茆训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263号原告:吴社亚,男,1964年10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涛,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茆训常,男,1973年8月14日生,住阜宁县。被告2: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路与世纪大道交界处东南角保险超市(代理)。负责人:彭雁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林,该公司员工。原告吴社亚与被告茆训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社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社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社亚负担。审 判 长 蔡旭东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