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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童律与徐丽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律,徐丽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3746号原告:童律。被告:徐丽华。原告童律与被告徐丽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书面道歉,原告表示接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童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童律负担。审判员  纪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