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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久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久顺,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839号申请执行人:陈久顺,男,1948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负责人:张德全,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久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4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4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5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