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丕礼与王琳、姜换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礼,王琳,姜换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967号原告:李丕礼,男,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吉峰、祖洪琴,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被告:姜换金,女,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原告李丕礼诉被告王琳、姜换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起诉的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丕礼的起诉。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