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琼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琼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5刑初76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琼,女,1993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捕前住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7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1乐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戴某用微信联系黄琼在家后,带着吸毒工具吸管、锡纸及毒品冰毒来到黄琼居住的位于乐安县鳌溪镇惠民小区36栋B单元102室的家中,戴某与黄琼俩人用“烫吸”的方法轮流吸食毒品。2017年6月21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戴某先用微信联系黄琼,然后来到黄琼的家中,俩人轮流吸食毒品。2017年6月底左右的一天下午,戴某通过微信联系黄琼,并来到黄琼家中,俩人轮流吸食毒品。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戴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琼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琼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下午,戴某通过微信联系好被告人黄琼后,带着吸管、锡纸及毒品冰毒来到黄琼位于乐安县鳌溪镇惠民小区36栋B单元102室的家中,俩人用“烫吸”的方法轮流吸食毒品。2017年6月21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戴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琼,并来到黄琼的家中,俩人轮流吸食6月11日剩余的毒品。2017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戴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琼后,携带毒品冰毒来到黄琼家中,俩人轮流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被告人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手机发微信红包记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乐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二份(2017)47号、(2017)48号,证人戴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琼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陈全保人民陪审员 余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科凤书 记 员 游 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