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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柏雄基与许驰成、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雄基,许驰成,苏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1民初2583号原告:柏雄基,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许驰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苏静,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柏雄基与被告许驰成、苏静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雄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驰成、苏静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柏雄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许驰成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苏静对其中13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9日,两被告向杨登星借款13万元,由原告提供担保;2017年1月17日,被告许驰成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代为偿还了两被告欠杨登星的借款13万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合计欠款17万元。许驰成、苏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驰成、苏静于2017年1月9日向杨登星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柏雄基口头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柏雄基代两被告偿还了杨登星该笔借款,故要求两被告支付代偿款13万元。另查明,被告许驰成于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柏雄基借款4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后因被告许驰成分文未还,原告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情况说明、手机转账截图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柏雄基作为被告许驰成、苏静向杨登星借款的保证人,在为两被告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两被告追偿代为偿还的款项,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代偿款1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柏雄基与被告许驰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许驰成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许驰成、苏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可缺席审理,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法裁判。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代偿款、被告许驰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驰成、苏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柏雄基支付代偿款1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许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柏雄基支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许驰成、苏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万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