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与林顺发、郑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林顺发,郑丽娜,郑文建,魏淑玲,林宝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657号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永兴小区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1566296659。主要负责人:林汉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智清,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系该行职工。被告:林顺发,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郑丽娜,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郑文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魏淑玲,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林宝川,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与被告林顺发、郑丽娜、郑文建、魏淑玲、林宝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顺发、郑丽娜、郑文建、魏淑玲、林宝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755元,减半收取计11377.5元,由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邹岩松审 判 员 林斐偲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