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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心街7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督8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广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