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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茂升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茂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34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茂升,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湛江市市辖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地及住址湛江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未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茂升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茂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6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唐茂升乘坐由同案人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改装的无牌电动车,到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路与东柳路交汇红绿灯处,见被害人吴某1在别人的电动车后座玩手机,由唐某驾车靠近,唐茂升伸手抢走吴某2手上的一台土豪金苹果6plus手机,然后驾车往火车南站方向逃走。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460元。2、2017年6月27日1时22分许,被告人唐茂升乘坐由同案人唐某驾驶的一辆改装的无牌电动车,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五月风网吧门前附近路段,见被害人陈某1在朋友高某的电动车后座玩手机,由唐某驾车靠近,唐茂升伸手抢走吴某2手上的一台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然后驾车往海头市场方向逃走。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569元。破案后,本案被抢夺的两台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1、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个人信息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邓某的陈述;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唐茂升及同案人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材料:湛霞价认字[2017]195、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湛霞公(刑)勘[2017]1171、1172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茂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茂升对法庭上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以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承认指控罪名。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茂升犯抢夺罪的事实客观、真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并经过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茂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驾驶电动车公然抢夺公民财物,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60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茂升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茂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茂升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唐茂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茂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军辉审 判 员  陈 仁人民陪审员  邱雄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