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竹敏与姚伟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竹敏,姚伟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295号原告:刘竹敏,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姚伟民,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刘竹敏诉被告姚伟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刘竹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竹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竹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刘竹敏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