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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竹敏与姚伟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竹敏,姚伟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295号原告:刘竹敏,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姚伟民,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刘竹敏诉被告姚伟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刘竹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竹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竹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刘竹敏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