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杰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于孝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杰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孝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244号原告:临沂市杰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侯三岗社区华武璐与湖东交汇处向北500米。法定代表人:卢艳飞,职务经理。被告:于孝洋,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杰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孝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杰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杰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杰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临沂市杰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