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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8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0日20时58分,被告人刘保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黑色俊豹摩托车,从泌阳县春水镇铁帽徐陈姓工头家里喝完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泌阳县省道平桐路象河乡金泰石材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372号鉴定:刘保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09mg/100ml。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保持有C1驾驶证,无摩托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保供述、证人陈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抽血照片、查某、视频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372号鉴定、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保虽持有C1驾驶证,但与其在本案醉酒后所驾驶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属证驾不符,视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具有导致危险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扰乱了安全交通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考虑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保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九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雷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