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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许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许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33民初303号原告刘XX。被告许X。原告刘XX与被告许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2009年12月20日原、被告经朋友撮合相处后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许一X,现年4周岁。生活中被告不务正业,喝酒赌博,不负家庭责任,时不时有人找上门来要债、恐吓,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对原告拳打脚踢,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1.与被告离婚;2.女儿许一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负担抚养费2000元;3.婚后债务16.2万元由被告承担;4.房产及轿车归原告所有;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许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同年农历12月20日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2月7日领取结婚证书。共同生活中开始双方感情尚好,自2013年起双方因琐事及被告不负家庭责任产生矛盾,2016年双方偶尔有争吵甚至打闹,2017年8月23日双方发生打架后分居至今。双方共同子女许一X,女,2012年12月25日生,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共同财产无提供证据证明,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17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与双方当庭陈述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亦好。现虽因生活琐事及被告不负责任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如双方多加沟通与理解,被告能积极改正缺点与错误,相互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为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许X离婚。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亢红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索永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