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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7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四川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寿蝶变医疗美容诊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寿蝶变医疗美容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7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仁寿蝶变医疗美容诊所。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川1421民特9号四川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仁寿蝶变医疗美容诊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仁寿蝶变医疗美容诊所至今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现在本院正在对被执行人仁寿蝶变医疗美容诊所名下的财产:光子治疗仪LS-QG1一台、红蓝光治疗仪一台、皮肤分析仪一台、水光注射仪一台、Q激光治疗仪一台、手术设备(手术灯和手术床)一套进行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藜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