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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xx与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谭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都斛镇。被告:谭xx,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都斛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xx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并由被执行人谭xx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