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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候树侠与王瑜、王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树侠,王瑜,王玲,王平,王荣,王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4511号原告:候树侠,女,193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瑜,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玲,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平,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荣,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伟,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候树侠与被告王瑜、王玲、王平、王荣、王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树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被告王瑜、王玲、王平、王荣、王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候树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对候树侠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提供住所盖房子、轮流照顾和看护,足额保证所需医疗费用至终身,现每人暂付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候树侠系五被告共同的母亲,五被告现分别成家独立生活,候树侠丈夫于1999年去世后,候树侠便单独生活,从去年六月以来,候树侠的生活便不能自理,且身体多处有多种疾病需要治疗,由于候树侠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及治疗均无法保障,为此,候树侠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共同对候树侠承担赡养义务,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王瑜辩称,一、首先感谢母亲将王瑜带到这个世界,感谢母亲未将王瑜灭户,感谢母亲利用这个平台给王瑜一个说话的机会,赡养老人是每个人都责无旁贷的,王瑜感到很惭愧。自从王瑜父亲去世后,母亲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单独生活,而且王瑜生活上也经常去找母亲叙话,也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时王瑜对这个大家庭也付出很多;二、关于提供住所,王瑜同意,关于盖房子,因为王瑜有住所提供给母亲居住,所以不同意重新盖房子,关于轮流看护和照顾,王瑜同意,如果其余四被告愿意轮流看护,那就轮流看护,如果其余四被告不愿意轮流看护,王瑜自己照顾也可以,关于医疗费用,2013年的时候,经过镇党委和行政村协调,原被告做出了处理决定,由王瑜、王平、王伟每月支付候树侠150元,医疗费由该三人每人拿出1万元,放在了五被告家门的一个侄子那里,直到2017年6月3日,该笔3万元已使用1.6万元,还剩余1.4万元,当时由于王瑜经济比较拮据,王瑜就和候树侠以及家门的那个侄子商议将该笔剩余的1.4万元先收回来,等到有事需要花的时候再临时支付现金,后来,该笔1.4万元就退给了王瑜4700元、王平4700元、王伟4600元,退回来之后,王瑜考虑到这笔钱应该留着应急,所以王瑜就和王平把这笔钱存在银行了;三、诉讼费用由法庭判决;四、对于赡养候树侠的问题,王瑜愿意调解。王玲辩称,关于候树侠提出的所有要求,王玲均同意,而且王玲认为应该给候树侠盖房子,如果其余四被告不伺候候树侠,只要他们说话,王玲愿意一个人伺候候树侠。王平辩称,赡养老人是王平应尽的义务,关于轮流照顾和看护,王平同意,关于盖房子,王平认为既然有房子提供给候树侠居住,就没必要再重新盖房子,关于足额支付医疗费用,王平也没有意见,但是现在就先行暂付1万元,王平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王荣辩称,首先和王玲的答辩意见相同,对王瑜、王平的答辩意见有异议,如果其他人都不愿意赡养老人,王荣可以一个人赡养,总之,候树侠的所有诉讼请求,王荣均同意。王伟辩称,王伟首先介绍一下五被告的基本情况,王伟现在展沟镇镇政府工作,王瑜是阚疃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王玲在淮南市务工,王平是教师,王荣在家务农。现在候树侠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王伟感到很丢人,王伟今年44岁,与母亲生活了38年,前二十年,王伟与母亲一起生活,后二十年王伟也与母亲一起生活,中间有三年的时间,王伟去当兵了。候树侠目前身上所患的各种疾病,在座的各位有谁能说出来?五被告的父亲从患病到去世,王伟均全程陪同,可其余四被告在哪,而且看病的所有费用也是由王伟承担了,当时王伟还没有成家,父亲生病共花了3万元,可别人只承认3000多元。其余几个被告结婚都是候树侠操办的,王伟26岁结婚时,都是自己操办的,其他人也没有招呼一点。总之,关于候树侠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王伟均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候树侠于1938年2月26日出生,现年79周岁。××××年××月生育长子王瑜,××××年××月生育长女王玲,××××年××月生育次子王平,××××年××月生育次女王荣,××××年××月生育三子王伟。候树侠系五被告的母亲,近年来体弱多病,无独立生活来源,1999年,五被告的父亲去世,现五被告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赡养应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候树侠今年79周岁,体弱多病且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故五被告作为候树侠的子女,理应承担起共同赡养候树侠的义务。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支付赡养费,也可以对老人进行看护和照顾,本案原告候树侠选择要求五被告采取轮流照顾和看护的方式,本院予以支持,并认为应由五被告按照顺序(轮流照顾和看护的顺序为王瑜、王玲、王平、王荣、王伟),轮换的周期为一个月为宜,在该周期内,候树侠所需的衣食住行均由该子女负担。关于候树侠诉称的由五被告为其重新盖房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候树侠年事已高,无法单独生活,其日常生活起居均应有人时刻陪伴照料,同时结合本案五被告的实际家庭生活状况和现实能力,本院认为候树侠在每个轮换周期内由其子女将其接到其子女的住所居住较为妥当。关于足额支付医疗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先行暂付医疗费用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数额应以最终结算的医疗票据为准,但是考虑到现实中的生活常识,只有先预交医疗费,医院方才会将缴费凭证打印并交至病患手中,故先行暂付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也是客观需要,故予以支持,但结合本案五被告的年龄和收入水平以及候树侠的实际需要,本院认为应由五被告分别先行预付5000元医疗费为宜,且该笔医疗费用是作为候树侠将来发生治疗费用时的预付,而实际支付医疗费的数额以院方最终出具的医疗票据为准,不足时由五被告及时补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瑜、王玲、王平、王荣、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按照上列顺序轮流将候树侠接至家中看护和照顾,轮流看护和照顾的周期为一个月;二、王瑜、王玲、王平、王荣、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预付候树侠医疗费用5000元;驳回候树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五被告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苗苗审 判 员  史 涛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