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岳志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志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财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志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罗建,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俊、陈节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原审被告:广州市财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荣山。上诉人岳志楠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1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岳志楠上诉称:按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但凡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因本案涉案的房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的管辖地应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虽然《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显示上诉人岳志楠以位于本市番禺区的房产为该合同项下债务向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该《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又因该地位于本市天河区,即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玮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