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湄潭县红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省湄潭县红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1113号原告: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80176359K。法定代表人:麻秀星。被告:贵州省湄潭县红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红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063052369N。法定代表人:邱高红。本院在审理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湄潭县红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00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1344.00元,由原告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子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