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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啓中与黄洪军、邓国福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啓中,黄洪军,张再发,邓国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6478号原告黄啓中,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周祥宁,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洪军,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再发,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邓国福,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啓中与被告黄洪军、张再发、邓国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啓中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啓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啓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啓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黄啓中负担。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