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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粉连与焦作市新经纬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粉连,焦作市新经纬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民初3403号原告:王粉连,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新经纬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45号。法定代表人:贾巧真,总经理。原告王粉连与被告焦作市新经纬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经纬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粉连,被告新经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巧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粉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207元及押金400元,合计16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875元,不再要求被告返还押金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到被告处工作,负责洗碗工作,直到2016年3月被告经营不善关门整顿。但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2、3月份工资一直未结清,被告承诺于2016年4月份支付,但至今未予兑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新经纬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予以认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工资表2份,证明原告2016年2月、3月的工资共计3343元,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还欠875元未付。被告新经纬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无异议。被告新经纬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875元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0日,贾巧真与原焦作市经纬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长明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贾巧真受让原焦作市经纬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并约定焦作市经纬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21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辛长明承担,贾巧真概不负责。2015年8月31日,被告成立,贾巧真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于2011年即到原焦作市经纬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洗碗工作,被告成立后,原告仍在被告处从事洗碗工作。2016年3月,被告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期间拖欠原告2016年2月份、3月份的部分劳动报酬875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贾巧真于2016年3月18日在工资表上签字,承诺于2016年4月1日支付。但期间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后原告于2017年9月18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207元及押金400元,合计1607元。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原告于1966年1月29日出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解劳仲案字(2017)1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洗碗工作,2016年被告停止营业时,仍拖欠原告2016年2月、3月份的部分劳动报酬合计875元未付,被告对拖欠劳动报酬875元的事实也予以认可,且被告承诺于2017年4月1日支付,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87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新经纬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粉连劳动报酬8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焦作市新经纬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