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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宗腊与陶学春、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宗腊,陶学春,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467号申请人:杨宗腊,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住巢湖市,被申请人:陶学春,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中凯景湖豪庭A幢301室。法定代表人:陶学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工艺品城艺城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031583M。法定代表人:吴勇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宗腊诉被申请人陶学春、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巢湖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宗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陶学春、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化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