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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海军申请执行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闫波,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