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魏玉英、熊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英,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魏玉英,女,1947年9月1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强,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熊强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404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强银行存款4090元;二、如被执行人熊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