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9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梦菲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梦菲,北京国藏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679号申请人:包梦菲,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国藏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11层1114。法定代表人:刘海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包梦菲与北京国藏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国藏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北京国藏时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