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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9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波与重庆祥华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波,重庆祥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721号原告:秦波,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祥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6932X1。法定代表人:刘祥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清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波与被告重庆祥华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被告重庆祥华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登记地虽在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50号,但其在该地址并无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其实际办公地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汽车交易市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被告的住所在重庆市巴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