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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6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瑞生与王博、郝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瑞生,王博,郝彦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203号原告:贺瑞生,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丽,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郝彦彪,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贺瑞生诉被告王博、郝彦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