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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仁伍与吴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伍,吴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475号原告:李仁伍,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吴新伟,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豫区。原告李仁伍诉被告吴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李仁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仁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李仁伍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