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仁伍与吴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伍,吴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475号原告:李仁伍,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吴新伟,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豫区。原告李仁伍诉被告吴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李仁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仁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李仁伍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