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24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志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县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志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4民初2144号原告:玛纳斯县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学子中路玛河生态城A区九号楼三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涛,系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藏晓君,系该公司物管员,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中华路25号附12号。被告:邵志胜,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原告玛纳斯县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志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志胜已将物业费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纳斯县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志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玛纳斯县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雪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