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新海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新海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新海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叶炳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志峰,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付安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职员。呼伦贝尔市新海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呼伦贝尔市新海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承诺:每月给付100万元,(含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依照承诺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