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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瑞星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巨能微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瑞星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巨能微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4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星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833510-7,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骆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铭楠,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巨能微粉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302165,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788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大,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星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巨能微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澄周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8075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68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星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5月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7月,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于2017年10月23日到庭参加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对本案执行结果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到庭参加执行听证,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澄周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不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闵永刚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