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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烽塬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沃县康惠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烽塬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曲沃县康惠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烽塬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曲沃县康惠医院。法定代表人:苏彦杰,该医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1执1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曲沃县康惠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沃县康惠医院于2017年8月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曲沃县康惠医院在运城市���绛县XXXX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曲沃县康惠医院所有的XXXXX万东DR新东方1000M数字成像系统等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查封清单)二、XXXX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使用、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青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