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永生彩板活动房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永生彩板活动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法定代表人:颜承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爱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建锋,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江市永生彩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震泽镇新联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74816267-5。负责人:胡秋生,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吴江市永生彩板活动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1、申请人未经传票传唤而被缺席判决;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活动板房合同书》中的乙方印章(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生大千世界项目经理部)是杨载腾伪造的;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活动板房合同书》合同当事人应当认定为杨载腾与吴江市永生彩板活动房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1、请求撤销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并中止该判决的执行;2、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请求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一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法采取邮寄方式向再审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该项再审申请主张,不予采纳。申请人主张《活动板房合同书》中的乙方印章(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生大千世界项目经理部)是杨载腾伪造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被申请人出售的板房已实际交付并安装到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上,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劳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