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829-10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牟小蓉等12人与深圳群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小蓉,深圳群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829-10840号申请执行人牟小蓉等12人。被执行人深圳群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叶*。关于申��执行人牟小蓉等12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群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事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7】260-27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牟小蓉等12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9574.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39574.3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493元本院已扣缴。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7】260-272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9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7】260-272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