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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229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57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颜,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137A法定代表人:陈汉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威,公司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一座二幢1901室、1902室、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2884865N。负责人:梁钢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径,公司员工。案���程序:原告李某诉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汽运集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宜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颜、被告汽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威、被告太平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李某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31815.90元(含医疗费14435.9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5000元、租床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5000元、车辆维修费800元、拖车费80元)。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认定以下是双��无异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2017年2月23日7时51分许,被告汽运集团的员工董坤城驾驶粤E×××××号出租车行驶至禅城区轻工路轻工南五街路口时,车头碰撞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董坤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3、原告李某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原告受伤后,即日被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至3月20日出院,共25天。出院诊断为“颅脑外伤:脑震荡、右侧额叶脑挫伤;左额小腿皮肤软组织缺损;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等”,出院医嘱为“门诊换药,两周拆线;继续门诊治疗;颅脑外科门诊复查;加强营养;建议卧床休息等”。原告出院后,又进行了多次门诊治疗。扣减董坤城垫付的医疗��6000元及被告太平保险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原告因上述治疗自行支付医疗费14435.60元。4、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受损情况。经被告太平保险在事故后定损,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损失为800元。另,该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后因拖车而支付拖车费80元。5、董坤城的身份及驾驶车辆的情况:被告汽运集团在庭审中承认,事故发生时,董坤城为其员工,且正在工作期间。粤E×××××号出租车向被告太平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是否应扣减非社保用药的问题。由于原告在治疗时并无完全的自主用药选择权,故被告太平保险要求扣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和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其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故其请求支付护理费合理;原告称因头部受伤需两人护理,但根据其住院治疗的情况,其在入院后前5天在神经外科住院治疗,后20天是在手足与整形外科住院治疗,故前5天可以按照2人护理,后20天需2人护理的理据不足,应认定为1人护理。被告太平保险在庭审中表示可以按照每天1人100元的护理费标准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的护理费应为3000元(100元/天×2人×5天+100元/天×20天)。另,原告请求的租床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3、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年满59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称其在事故发生前从事保姆(带小孩)工作,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对其关于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庭审的陈述,本案原告的损失明细表如下:序号项目金额(元���备注1医疗费14435.602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住院25天,100元/天×25天3护理费30004营养费2000酌定5交通费500酌定6电动车维修费8007拖车费80票据合计23315.6赔偿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即董坤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本案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董坤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鉴于董坤城为被告汽运集团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工作期间,故上述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汽运集团承担。粤E×××××号出租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太平保险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由于被告太平保险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故无须在此项下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能在该项下赔偿的费用为3500元(含护理费、交通费),未超出赔偿限额,故被告太平保险应在该项下赔偿原告3500元。交强险中,��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均能在该项下赔偿,且未超出赔偿限额,故被告太平保险应在该项下赔偿原告880元。综上,被告太平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380元。此外,粤E×××××号出租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进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18935.6元(23315.6-4380),应由被告太平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8935.6元。董坤城向原告垫付的费用可依法向被告太平保险索赔。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438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18935.6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98元,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费298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韵 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