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道平、淮南市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道平,淮南市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树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道平,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2810687K。法定代表人:赵树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刚,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道平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道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被上诉人淮南市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树刚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淮南市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胡道平借款70万元,质押车辆购买价为130余万元(不含车辆入户的费用),即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可推定胡道平认可该车辆价值大于70万元借款为由,确定由胡道平赔偿赵树刚车辆损失70万元,对此损失的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涉案车辆损失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道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代 奇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