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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恒润成玩具商行复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恒润成玩具商行

案由

复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042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40104695158508U。法定代表人:谢国华,系该单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宝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恒润成玩具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经营者:许立飞。委托代理人:古赛男,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恒润成玩具商行侵犯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訾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