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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怀远县河溜镇房氏家庭农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怀远县河溜镇房氏家庭农场,房超,郑蕊,杨亚辉,常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负责人:胡家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怀远县河溜镇房氏家庭农场,经营场所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罗新庄村。经营者:房超,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房超,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郑蕊,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杨亚辉,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常凯,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与怀远县河溜镇房氏家庭农场、房超、郑蕊、杨亚辉、常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且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怀远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刘雪峰审 判 员 王胜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许 翔书 记 员 葛瑶瑶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