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东台市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东台市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路29号。负责人:于家钦,该处负总经理。被执行人:东台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公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车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东台市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0)盐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东台市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3729819.51元(算至2010年6月20日)。案件受理费708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台市房地产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预交,由被告东台市房地产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网络查询东台市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3.2017年8月11日调查相关知情人。4.2017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告知书,告知其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建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