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梁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本金2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05元,共计27305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某、梁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