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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惠贞与岑文俊、梁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惠贞,岑文俊,梁琼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初785号原告:冯惠贞,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恩平市,现住恩平市,被告:岑文俊,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恩平市,现住恩平市,被告:梁琼珠,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恩平市,现住恩平市,原告冯惠贞与被告岑文俊、梁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惠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文俊、梁琼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岑文俊、梁琼珠返还冯惠贞欠款1200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1日,被告岑文俊,梁琼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冯惠贞借人民币现金1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前还���。到期后两被告以没钱为理由拒绝归还,原告冯惠贞一直催促,但两被告至今都没有还钱。现原告请求两被告还清欠款。被告岑文俊,梁琼珠没有应诉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岑文俊,梁琼珠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其内容如下:“今岑文俊资金周转困难,向冯惠贞借款人民币现金壹拾贰万元正(12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12月10日前还清。借款人岑文俊,,梁琼珠,。2014年3月11日”。两被告在《借据》上签名和按捺指模。原告在被告岑文俊家中将现金人民币120000元交付给被告岑文俊。借款期满后,两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向本院提供由两被告出具的《借据》,证明了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款关系。两被告经���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抗辩和质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两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岑文俊、梁琼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给原告冯惠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岑文俊、梁琼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日稳审 判 员 马文娟审 判 员 郝登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艳权书 记 员 冯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