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国新与周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新,周微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1491号原告:宋国新,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周微红,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新与被告周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国新负担。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