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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国新与周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新,周微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1491号原告:宋国新,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周微红,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新与被告周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国新负担。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