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曾宪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宪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21号罪犯曾宪友,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宪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250元。宣判后,被告人曾宪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因遗漏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宪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87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宪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曾宪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累犯,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宪友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七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76分,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帐超400元,仅缴交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宪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曾宪友属于累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执行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宪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