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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段霞与贺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霞,贺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755号原告:段霞,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任云强,晋城市城区。被告:贺倩倩,女,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委托代理人:孔志平,男,汉族,1984年7月3日生,山西省泽州县,现住晋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霞诉被告贺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霞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霞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段霞承担。审 判 长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人民陪审员  郑端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若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