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住高青县高苑路13号。法定代表人:宋振文,行长。被执行人,王全军,男性,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董建花,女性,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董国营,男性,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董国强,男性,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王全军、董建花、董国营、董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全军、董建花、董国营、董国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