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淑玲,彭小桃,陈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02640860。负责人李云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5052060-3。法定代表人苏淑玲。被执行人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0887953-5。法定代表人彭小兰。被执行人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637228-5。法定代表人顾俊。被执行人苏淑玲,女,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彭小桃,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陈春华,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丹阳盛吉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苏淑玲、彭小桃、陈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宗洋审判员 杜薇薇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堵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