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6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庄河市宏发轻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庄河市宏发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249号原告: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白永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克发,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河市宏发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于丰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市宏发轻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计778元。审 判 长 刘玉江人民陪审员 蒋巧娟人民陪审员 张来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