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国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505号被执行人赵国良,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白山市。现于通化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国良犯盗窃罪,本院作出的(2017)吉052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0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国良缴纳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元。被执行人赵国良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赵国良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赵国良拒绝签收且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和退赔义务。2.2017年7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国良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赵国良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8月16日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原住地白山市浑江区兴达花园16号楼2单元1602室,在叫门无人应答的情况邻居告知被执行人赵国良的爱人系聋哑人,家中生活十分困难。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赵国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赵国良又于通化市监狱服刑,暂无收入来源,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罚金4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