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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如军与何如斌、何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军,何如斌,何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709号之一原告:王如军被告:何如斌被告:何良忠原告王如军与被告何如斌、何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审理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以设定房屋抵押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约定房屋抵押期限为一个月,如到期不还房屋归原告所有。抵押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两被告拒不还款,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何如斌的行为已被本院已生效的(2017)皖152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何如斌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何如斌退赔王如军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均是被告的犯罪事实,原告王如军可以就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诉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如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寿红审 判 员  徐 可人民陪审员  葛田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