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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西标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标,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393号原告赵西标,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边伯杰,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8163L。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纪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华康,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赵西标及其委托代理人边伯杰、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谭纪龙、张华康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自2014年,原告给被告承揽的华北石油创业家园C区项目工程供货,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8万元,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货款11万元,尚有7万元至今未付。裁判结果: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西标货款7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赵西标负担1192元,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